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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常书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书强,张要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693号申请执行人常书强,男,196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要峰,男,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常书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要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完结,(2014)汝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常书强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汝民初字第38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常占伟审判员  郭顺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光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