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81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肖棨豪与涂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廉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廉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棨豪,涂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廉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81民初562号原告:肖棨豪,男,199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廉江市人,住廉江市。被告:涂进,男,1982年7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棨豪诉被告涂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肖棨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2元,由原告肖棨豪负担。审判员 黄坤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曹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