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5民初6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上海佳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长寿北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佳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市长寿北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25号原告:上海佳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335号11006-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677882922T。法定代表人:娄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冯纲,江苏琼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长寿北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渡舟街道新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693904933Y。法定代表人:蔡书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治,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秀梅,中豪律师集团(重庆)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佳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长寿北部新城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上海佳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佳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佳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772元,由原告上海佳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杨春秀代理审判员 向 伟人民陪审员 李小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