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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3执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其辉、安红芬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其辉,安红芬,安明茂,何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182号被执行人:徐其辉,男,1969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安红芬(曾用名安红方,小名红萍),女,197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安明茂(小名安吉云),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贵州省思南县。被执行人:何凤,女,198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贵州省思南县。本院(2017)浙0683刑初29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人徐其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29000元;被告人安红芬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28000元;被告人安明茂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计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何凤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连同原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计人民币7000元;责令被告人徐其辉、安红芬、安明茂共同退赔被害人耿某人民币910元、郭金婷人民币3500元、邓成群人民币1000元、罗文召人民币4914元,被告人徐其辉、安红芬、何凤共同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18530元、俞浙丽人民币2756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案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徐其辉、安红芬、安明茂、何凤现处服刑期,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健民审 判 员  章志标代理审判员  潘立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少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