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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5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武文华与杨小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5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武文华,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凉城县。被执行人:杨小毛(又名杨春平),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本院在执行武文华与杨小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小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小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小毛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小毛在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小毛在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1330元。审判员  徐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晓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