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5执恢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武文华与杨小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凉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凉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凉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25执恢10号申请执行人:武文华,男,196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凉城县。被执行人:杨小毛(又名杨春平),男,1963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凉城县。本院在执行武文华与杨小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小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小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小毛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小毛在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小毛在凉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11330元。审判员 徐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胡晓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