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3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老石与姜鉴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尉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尉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老石,姜鉴珉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223民初1836号原告:张老石,男,1971年4月9日生,汉族,住尉氏县。被告:姜鉴珉,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尉氏县。原告张老石诉被告姜鉴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500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3年4月,原告经人介绍承接了被告的三个小学教学楼工程。2014年10月竣工验收后,被告仅支付部分工程款,仍下欠工程款5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承诺于2016年5月1日前还清。但直到现在被告不但不履行还款义务,还不接听原告电话。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被告没有进行答辩及提交证据。围绕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条原件一份,以证明被告拖欠工程款的事实。根据原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50000元,并于2016年2月7日向原告出具“今欠老石工程款伍万元整,此款五一前必须还清”的欠条一份。经原告催要,被告给付原告10000元,下余欠款400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予给付。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50000元,提交署有被告姓名的欠条原件为证,并对欠条来源进行了充分合理的说明,足以证明被告负有相应偿还义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原告认可收到被告10000元欠款,该10000元应予以扣除。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支付利息,本院予以确认。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姜鉴珉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张老石工程款40000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原告负担210元,被告负担8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永刚人民陪审员 刘春叶人民陪审员 刘 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阮小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