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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民终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高琳、岳微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琳,岳微,范国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民终9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琳,女,198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奇峰,河南宇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岳微,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原审被告:范国强,男,1983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上诉人高琳因与被上诉人岳微及原审被告范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2017)豫1202民初2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高琳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汤静侠审 判 员  张 玮代理审判员  韩 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田雪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