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6民初28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种法臣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种法臣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6民初2833号之二保全申请人:满其刚,男,196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号。身份证号码:3701111960********。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安平,山东畅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种法臣,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历下区。保全申请人满其刚与被申请人种法臣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0日作出(2016)鲁0826民初2833号民事裁定,查封保全申请人满其刚与案���人谷再莲共同共有的位于瑞境皇冠水岸四区B-28号楼(章房权证双字第××号)房产一处。保全申请人满其刚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保全申请人满其刚的诉讼请求经本院一审、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已获得支持,被申请人应按判决书生效确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不存在申请保全人起诉及申请保全错误问题,故继续将保全申请人满其刚与案外人谷再莲共同共有的房产查封已无实际意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保全申请人满其刚与案外人谷再莲共同共有的位于瑞境皇冠水岸四区B-28号楼(章房权证双字第××号)房产一处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显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卜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