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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执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梁广明与张传彬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广明,张传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4执557号申请执行人:梁广明,男,汉族,1969年1月17日生。被执行人:张传彬,男,汉族,1967年8月13日生。本院在执行梁广明与张传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广明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执行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吉2404执55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李 伟执行员  朱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孟凡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