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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龚海平与夏江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海平,夏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龚海平,男,1953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夏江超,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龚海平申请执行夏江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夏江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龚海平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晓明审 判 员  刘宇翔助理审判员  李 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