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龚海平与夏江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海平,夏江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5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龚海平,男,1953年7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夏江超,男,1992年9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龚海平申请执行夏江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夏江超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龚海平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胡晓明审 判 员 刘宇翔助理审判员 李 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