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辖终4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一支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管辖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素,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一支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辖终4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素,女,1978年12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一支队,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府学胡同甲1号。上诉人李素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一支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559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李素上诉称:其祖籍在陕西省延安市,本案应由陕西省延安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陕西省延安法院审理。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北京市总队第一支队对于李素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涉案房屋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在一审法院辖区范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应由一审法院专属管辖。李素关于本案应由陕西省延安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饶林生审判员 李 琴审判员 耿燕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长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