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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执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郑州华亚物资有限公司与孙苏强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华亚物资有限公司,孙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23执124号申请人郑州华亚物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苏强,男,汉族。申请人郑州华亚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苏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宁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423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423民初103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辉审判员  潘 勇审判员  吕新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