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执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康书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康书明,刘欣,高占辰,郭湘平,孔照福,王明,武楠,葛军其,赵撒,刘小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8执974号申请人执行人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康书明,男,汉族,1966年2月2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被执行人刘欣,女,汉族,1986年5月2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县。被执行人高占辰,男,汉族,1964年1月25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郭湘平,男,汉族,1967年3月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孔照福,男,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王明,男,汉族,1987年9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被执行人武楠,女,汉族,1993年7月1日出生,现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被执行人葛军其,男,汉族,1972年2月18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被执行人赵撒,女,汉族,1990年12月21日出生,现住河南省邓州市。被执行人刘小利,女,汉族,1985年5月14日出生,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08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康书明、刘欣、高占辰、郭湘平、孔照福、王明、武楠、葛军其、赵撒、刘小利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康书明10000元、刘欣10000元、高占辰13000元、郭湘平10000元、孔照福25000元、王明3000元、武楠3000元、葛军其20000元、赵撒3000元、刘小利5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健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池云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