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刑终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419吴树开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树开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419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树开。曾因盗窃,分别于2001年6月、2005年3月、2006年6月、2007年10月、2008年10月、2009年12月、2012年5月被劳动教养7次;于2005年1月、2015年6月、2016年2月被行政拘留3次。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4年2月1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4年9月4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5年12月10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5月30日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2016年7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4日被刑事拘留(13日被羁押),同年9月19日被取保候审。因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于2016年11月5日再次被刑事拘留(4日被羁押),同年12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树开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苏0507刑初126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树开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吴树开退赔刘某某人民币五百元、退赔吴某某人民币二千三百元、退赔孙某某人民币二千六百九十三元、退赔晁某某人民币二千二百五十元;并继续追缴其他盗窃所得财物,予以发还。原审被告人吴树开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树开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吴树开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吴树开撤回上诉。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刑初1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可华审判员  徐莉娜审判员  徐 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