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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2民初2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与被告欧亚东等与欧亚东、付继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欧亚东,付继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2民初267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萧县龙城镇淮海东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2852471902J。负责人:袁险峰,职务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毛玉桥,该支行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阚辉,安徽汇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亚东,男,196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萧县。被告:付继娥,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系欧亚东之妻。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与被告欧亚东、付继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413元,减半收取计2707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萧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吴长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 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