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3民初35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3502鞠鹄与戴乐、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鞠鹄,戴乐,季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3502号原告:鞠鹄,男,198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建军,泰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戴乐,男,1987年10月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季兵,男,1979年3月4日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鞠鹄与被告戴乐、季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鞠鹄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尹红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周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