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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1民初9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白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9119号原告:李某,男,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陈某,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白某,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白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白某(担保人)向原告李某偿还了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李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王国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