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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2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某与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897号原告:陈某,女。被告:易某,男。原告陈某与被告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与被告易某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宋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馨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