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大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810号申请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自贡市汇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陈桥。被申请人:杨大芳,女,196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杨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杨大芳所有的价值25万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自贡市沿滩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杨大芳所有的价值25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 毅陪审员 曾友智陪审员 郑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卢金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