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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02民初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东风路支行与马俊鳓、张爱华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东风路支行,马俊鳓,张爱华,张香兰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418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东风路支行,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24号。负责人:李玉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伟,该行员工。被告:马俊鳓,男,汉族,1972年5月5日生。被告:张爱华,女,汉族,1975年10月2日生。被告:张香兰,女,汉族,1974年10月27日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东风路支行与被告马俊鳓、张爱华、张香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东风路支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东风路支行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东风路支行撤回起诉。本诉受理费798.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振华审判员  孙良勇审判员  杨建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崔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