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6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与张崇银、杨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张崇银,杨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15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住范县新区人民大道。被执行人:张崇银,男性,住范县。被执行人:杨毅,男性,住范县采油二厂。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与张崇银、杨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2015)范民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张崇银、杨毅未履行义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范县支行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XX阳偿还借款50439.2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有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福景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