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28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马前之与济南金马若愚工贸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前之,济南市金马若愚工贸有限公司,章丘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章丘市二建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81民初2839号原告:马前之,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增栋,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峰,章丘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济南市金马若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明水秀水小商品批发市。法定代表人:杨传孝,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滨锋,章丘普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章丘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双山三涧街中段东侧创业服务中心。法定代表人:童云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留琴,女,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上海市。被告:章丘市二建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章丘区明水汇泉路3343号。法定代表人:商东起,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波,山东彬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马前之与被告济南市金马若愚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马公司)、章丘立天唐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人公司)、章丘市二建安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建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前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增栋、刘峰,被告金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滨锋、被告唐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留琴、被告二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房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前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工伤待遇各项损失10000元(具体数额及明细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因个人无法委托工伤鉴定,请求法院委托按照工伤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进行司法鉴定。由第一被告金马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第二被告唐人公司、第三被告二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2日原告经人介绍到第一被告处工作,主要在章丘市唐人中心工地负责管道安装工作,约定工资180元/天。2016年1月2日下午2点左右,原告在第一被告承包的工地干活时,被铁管砸伤右手小指,后被送入章丘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原告之伤为右手小指末端部分缺如。经查唐人中心工程是由第二被告发包给第三被告,第三被告转包给第一被告。(2016)鲁0181民初2222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第一被告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公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生效判决文书认定第一被告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前之请求确认2015年12月22日至2016年1月2日与金马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一案,被本院(2016)鲁0181民初2222号判决书驳回诉讼请求,判决书生效。现原告起诉金马承担工伤待遇、赔偿各项工伤损失,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原告马前之起诉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马前之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韩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