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民初6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阮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阮海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6民初6480号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潭洲村委会登洲工业区2路8号水晶城11号楼一层。负责人:严雄波。被告:阮海燕,女,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与被告阮海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以被告还清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深圳市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尔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冯淑娴郭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