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0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南昌世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市腾德商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世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南昌市腾德商贸有限公司,李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0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昌世贸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红谷滩中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宏伟,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昌市腾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法定代表人:李海。被执行人:李海,男,1972年11月6日生,住南昌市青云谱区。本院于2016年11月12日作出的(2015)东红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物业费274762元及违约金122064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暂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短期内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红民初字第7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程伟明代理审判员 郑贵阳代理审判员 徐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魏 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