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行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汤成钊与中山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成钊,中山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初544号原告:汤成钊,男,195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代理人:罗少英,女,196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是汤成钊的妻子。被告:中山市公安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兴中道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729E。法定代表人:郑泽晖,局长。委托代理人:柳长副,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成钊诉被告中山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汤成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中山市公安局的起诉。本院认为:汤成钊提出撤诉申请,属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成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汤成钊负担。审 判 长 刘彩虹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人民陪审员 陈晓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杨雪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