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5民初2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潍坊俊威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市凯润经贸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俊威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市凯润经贸有限公司,陈建卫,温馨,崔春英,何曙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2504号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虎英,董事长。被申请人:潍坊俊威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卫。被申请人:潍坊市凯润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春英。被申请人:陈建卫。被申请人:温馨。被申请人:崔春英。被申请人:何曙光。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潍坊俊威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市凯润经贸有限公司、陈建卫、温馨、崔春英、何曙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潍坊俊威商贸有限公司、潍坊市凯润经贸有限公司、陈建卫、温馨、崔春英、何曙光银行存款2154947.66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以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信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54947.66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方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