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21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卫东与李应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东,李应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266号原告徐卫东,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李应春,住东丰县。原告徐卫东与被告李应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