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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21民初1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徐卫东与李应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卫东,李应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421民初1266号原告徐卫东,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被告李应春,住东丰县。原告徐卫东与被告李应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75.00元(原告已付),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永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李欣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