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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18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泗阳县王集镇惠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张未来、张青等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泗阳县王集镇惠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张未来,张青,戴大明,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1875号之一原告:泗阳县王集镇惠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泗阳县王集镇振兴路27号。法定代表人:庄德汉,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民,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思葆,泗阳县王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未来,男,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张青,男,197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戴大明,男,197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张东,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泗阳县王集镇惠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告张未来、张青、戴大明、张东借款及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泗阳县王集镇惠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泗阳县王集镇惠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撤诉。案件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856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泗阳县王集镇惠民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刘慧玲人民陪审员  谷士凯人民陪审员  程道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