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1执4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04
案件名称
吴鹏飞、义马市万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鹏飞,义马市万泰实业有限公司,王青林,王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1执446号之一申请人吴鹏飞,男,196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义马市万泰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青林。被执行人王青林,男,196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王海军,男,196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义马市新区。关于吴鹏飞诉义马市万泰实业有限公司、王青林、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豫1281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义马市万泰实业有限公司、王青林、王海军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鹏飞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75万元及利息、诉讼费5650元及本案执行费用。本院已立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青林名下的车牌号为豫M×××××号丰田牌轿车一辆车牌号为陕A×××××奥迪牌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建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杨爱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