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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丁玉龙与郭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玉龙,郭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979号原告:丁玉龙,男,1964年1月4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剑,安徽李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鹭,男,1968年12月20日生,汉族,企业主,住安徽省来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裕生,安徽苏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丁玉龙与被告郭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丁玉龙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允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玉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7元,减半收取11403.50元,由原告丁玉龙负担。审 判 长  林如江审 判 员  付春燕人民陪审员  陈安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孙 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