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马某与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民初2318号原告:马某,女,1962年9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告:柳某,男,196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原告马某与被告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贾福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柳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与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时常为琐事产生矛盾。我们的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出生,现均已成年。孩子的出生并没有增进夫妻感情。多年来为了孩子,一直与被告勉强生活,现在已没有夫妻感情可言,夫妻关系无法维持。原告马某提交的证据:马某的身份证及户籍证明信、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被告柳某未提交书面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年××月××日原告马某与被告柳某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女一子,现均已成年。原告马某向本院起诉,诉称与被告柳某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要求判决原告与被告柳某离婚。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与被告柳某结婚时间长久,且生育两女一子,在共同生活和抚育孩子过程中,应当培养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原告马某与被告柳某应当慎重对待婚姻。原告马某和���告柳某应当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和睦相处,增加沟通与交流,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原告马某称夫妻感情破裂,除当庭陈述外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提出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马某与被告柳某离婚。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马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贾福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