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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高金枝、郑爱军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金枝,郑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执31号被执行人:高金枝(又名毛毛)。被执行人:郑爱军。本院在执行刑一庭移送的高金枝、郑爱军没收财产一案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通过对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晋刑终329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常国强审判员  张 平审判员  张亚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明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