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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81民初2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文超与毛晓清、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超,毛晓清,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在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2395号之一原告:邹文超,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毛晓清,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高飞,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原告邹文超与被告毛晓清、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邹文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文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文超负担。审 判 长  范云程代理审判员  范凤佳人民陪审员  沈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