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民初23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邹文超与毛晓清、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超,毛晓清,高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在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81民初2395号之一原告:邹文超,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毛晓清,男,198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被告:高飞,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原告邹文超与被告毛晓清、高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邹文超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文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文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文超负担。审 判 长 范云程代理审判员 范凤佳人民陪审员 沈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