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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1刑初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袁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刑初572号公诉机关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1960年9月11日出生于吉林省长岭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青岛市黄岛区。2003年8月2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2016年11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5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以青黄岛检公刑诉[2017]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佳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5日7时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鲁U×××××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山路路口处,因观察不周,撞至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被害人孙某,孙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袁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7时5分许,被告人袁某某驾驶鲁U×××××号小型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长江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凤山路路口处,因观察不周,撞到沿人行横道由北向南过马路的被害人孙某,致使孙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孙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经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认定,被告人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对袁某某抽血检测,其血样中未检出乙醇。同时查明,2016年9月15日7时10分许被告人袁某某用号码131××××2999电话拨打122报警,称在长江路区政府、法院门口发生交通事故,出租车撞伤行人,请求派员处理。随后袁某某拨打120电话。青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岛大队民警到达现场调查访问时,袁某某自称肇事轿车驾驶人,并陈述了驾车发生事故的基本事实。后民警将袁某某带到医院抽血被检,并将袁某某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经询问,袁某某对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供认不讳。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受案登记表、案件经过、等书证一宗证实本案的发破案经过及被告人袁某某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证实袁某某的身份情况;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证实袁某某前科的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一宗证实事发现场情况;袁某某手机通话记录照片五张证实袁树刚报警及拨打120情况;机动车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复印件证实袁某某有驾驶证、肇事车辆基本情况以及投保情况;医学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等一宗证实袁某某身体情况;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袁某某的行政处罚情况;证人肖某、孙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实发生交通事故的事实;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测报告证实肇事机动车的情况;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孙某的死因情况;乙醇检验报告证实袁某某血样中未检出乙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袁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袁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拨打报警电话以及120电话,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袁某某有犯罪前科,本案在量刑中酌情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折抵刑期9日。即自2017年7月17日起至2018年9月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栾 冲审 判 员  曹旭晶人民陪审员  马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单梦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