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9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福建三和金湖宾馆有限公司与李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和金湖宾馆有限公司,李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9民初452号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三和金湖宾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泰宁县。法定代表人:余静雯,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忠青,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扬木,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反诉原告):李广,男,198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泰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生,男,农民,住泰宁县。原告(反诉被告)福建三和金湖宾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湖宾馆)与被告(反诉原告)李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本诉,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反诉。2017年7月17日,原告(反诉被告)金湖宾馆、被告(反诉原告)李广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金湖宾馆、李广以自行和解处理纠纷为由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反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福建三和金湖宾馆有限公司撤回本诉。二、准许李广撤回反诉。案件本诉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反诉受理费1365元,减半收取计682.5元,李广自愿负担。审判员 王盛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吕美玉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反诉被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