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晋0107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吕成白与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利基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成白,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利基达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7民初1587号原告:吕成白,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委托代理人:王爱琴、刘学,江苏苏尊容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31号21幢。法定代表人钱刚,经理。被告:南京利基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31号21幢二楼。法定代表人余东海,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成白与被告南京金陵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利基达劳务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成白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吕成白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成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29元,由原告吕成白负担。审判员 吉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贾江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