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1执1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姚明、张雪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明,张雪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1202号申请执行人:姚明,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委托代理人:吴永安、黄杰,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雪皎,女,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明与被执行人张雪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2015)集民初字第6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姚明于2017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2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从2012年1月17日计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17日为79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提取执行人张雪皎价值人民币202300元(包括受理费、执行费)及加倍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17年7月1日为1134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庆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何洁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