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1执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李帮明与李文众、金艮红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帮明,李文众,金艮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1执1676号申请执行人李帮明,男,1977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滨海县。被执行人李文众,男,1977年5月5日生,汉族,住响水县。被执行人金艮红,女,1973年3月4日生,汉族,住响水县。原告李帮明与被告李文众、金艮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921民初44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告李文众、金艮红应给付原告李帮明10万元及利息。逾期后,被告未履行给付义务,原告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李帮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该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921民初444号法律文书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朱卫刚助理审判员 贺永刚助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薛素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