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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刑初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颜丙龙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丙龙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984刑初20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颜丙龙(别名颜小利),男,1982年3月3日出生于河北省任丘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住任丘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5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河间市人民检察院以河检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丙龙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间市人民检察���指派检察员张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丙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16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颜丙龙伙同颜某成(现在逃)驾驶摩托车来到河间市留古寺镇北王庄村,盗窃程某1心停放在程德一家门前的银白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2017年4月18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颜丙龙伙同颜栓成驾驶摩托车来到河间市卧佛堂镇穆庄村,盗窃殷某停放在自家门前的银灰色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720元。2017年4月2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颜丙龙伙同颜栓成驾驶摩托车来到河间市米各庄镇大行羊村,盗窃李瑞恒停放在同村李景动家门前的蓝色福田云禹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3500元。2017年5月3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颜丙龙伙同颜栓成驾驶摩托车来到河间市米各庄镇希插村,盗窃程秀认停放在自家门口���侧的银白色大江牌电动三轮车一辆。2017年5月4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颜丙龙伙同颜栓成驾驶摩托车来到河间市留古寺镇姜家村,将姜某停放在自家厂子门前的一辆蓝色鑫丰瑞牌电动三轮车(价值3040元)盗走,后被姜某等人发现。追车过程中姜某将颜某成所骑摩托车拽倒,颜某成弃车逃跑。颜丙龙驾驶所盗电动三轮车逃至姜家村西五六百米处被追上,颜丙龙弃车逃跑,躲藏在河间市留古寺镇堪泰园内,后被河间市公安局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程某1心、殷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河间市价格认证中心河价鉴刑【2017】47号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颜丙龙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颜丙龙到案后主动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前四起较重的盗窃事实,应当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五起犯罪,因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未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颜丙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作案工具红色豪爵牌摩托车一辆(现存于留古寺中队)、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薛新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哈紫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