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2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重庆东卓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庆市东卓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2461号原告: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5号2幢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9927416XY。法定代表人:杨忠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该司工作人员。被告:重庆市东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城东环路5号4幢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4899182W。法定代表人:袁平。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东卓商贸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75元,由原告重庆云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明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罗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