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民初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德州德信手机大卖场有限公司解放北路店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德州德信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初926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倩,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德州德信手机大卖场有限公司解放北路店,经营场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解放中大道587号。负责人:李涛,经理。被告:德州德信手机大卖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法定代表人:李蔓,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玉健,山东家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告德州德信手机大卖场有限公司解放北路店、德州德信手机大卖场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立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宏军审 判 员 庄辛晓人民陪审员 商彬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杜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