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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申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覃安洪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覃安洪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41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金沙小区中心广场****号商铺。法定代表人:蓝波,系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毅祥、陈扬,系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覃安洪,男,汉族,1983年10月18日生,四川省金堂县人,住四川省金堂县,现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平顺,云南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云南健之佳连锁健康药房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覃安洪���品销售者责任纠纷申请再审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民三终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马 杰审判员 王桂萍审判员 李玲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吴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