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恢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天津市仲龙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天津市仲龙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杰,马藴韬,天津隆迪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恢9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住所地天津开发区第三大街51号金融街西区5号楼AB1-11、C1-2。代表人:朱复兴,行长。被执行人:天津市仲龙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235号合川大厦第一座11D-22号。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被执行人:刘杰,男,1965年1月10日出生,回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马藴韬,女,1972年4月26日出生,回族,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天津隆迪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法定代表人:李国庆,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滨海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市仲龙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刘杰、马藴韬、天津隆迪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车辆、银行账户、工商登记,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财产线索提供,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二中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李建晖审判员 郭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姚易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