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3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9-19
案件名称
张成友、吴蓉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成友,吴蓉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3执114号申请执行人:张成友,男,196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吴蓉蓉,女,199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插花镇杨桥*号,现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申请执行人张成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吴蓉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皖1203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蓉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成友借款7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06日到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向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阜阳市国土资源局、阜阳市颍东区农机监理站及金融银行、车辆管理所等单位发出协助查询函,但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十五日强制措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海滨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王 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