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执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弘骐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泰安弘骐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保247号申请人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胶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同华,总经理。被申请人泰安弘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刘西刚,总经理。申请人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泰安弘骐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鲁0281执保237号执行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泰安弘骐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0万元,查封担保人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前大王戈庄村东南房屋一处(胶自变字第号)。现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安弘骐经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及对担保人房产一处的查封。经审查,本院以(2017)鲁0281民初689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予以执行,并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泰安弘骐经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90万元的冻结。二、解除担保人青岛中天斯壮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胶州市胶北街道办事处前大王戈庄村东南房屋一处(胶自变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丽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 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