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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3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来全与张明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全,张明丽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3564号原告:张来全,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贝贝,安徽北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明丽,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怀远县城关镇卫生院员工,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莉,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葛立军,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来全与被告张明丽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张来全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来全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明丽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来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来全负担。审判员  杨贵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蒋顺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