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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民终7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余玲玲、余江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余玲玲,余江彬,余忠,余珠华,林青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民终7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玲玲,女,199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江彬,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余忠,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上诉人(原审被告):余珠华,男,196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伟斌,江西均衡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青辉,男,196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上诉人余玲玲、余江彬、余忠、余珠华因与被上诉人林青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2016)闽0403民初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通知余玲玲、余江彬、余忠、余珠华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并告知如逾期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将按自动撤诉处理。但余玲玲、余江彬、余忠、余珠华未按《二审缴费告知书》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余玲玲、余江彬、余忠、余珠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  小  放审判员 张  志  历审判员 林  玮  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玉玲(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