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2刑更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陈思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思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刑更126号罪犯陈思,男,1984年8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湖北省黄石市人。2004年10月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现在湖北省咸宁监狱服刑。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9日作出[2010]黄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思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同案犯不服,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24日作出[2010]鄂刑二终字第144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被告人陈思的原判决。刑期自2009年6月14日起至2019年6月13日止。2011年7月20日交付执行。2015年7月13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执行机关湖北省咸宁监狱提出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的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将本案的有关情况在全国法院信息网予以公示,公示期间(2017年6月27日至7月1日)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咸宁监狱提出,罪犯陈思自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建议本院对该犯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陈思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监狱3次季度表扬、2次季度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咸宁监狱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明细表、奖励审批表、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个人小结、评审鉴定及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等材料在卷证明。本院认为,罪犯陈思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思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炳南审判员  刘 莉审判员  郭 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记员  纪利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