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2行审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临沂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长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沂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沂市长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312行审46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临沂市河东区行政中心院内。法定代表人赵海明,局长。被执行人临沂市长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东区顺政路南段。法定代表人郁万忠,总经理。本院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临沂市长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拖欠刘士前等2人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6年9月19日依法作出临东人社监理字[2016]第016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支付拖欠刘士前等2人社会保险费17780.85元整。并告知了行政复议和起诉的权利。该处理决定书依法送达被执行人后,被执行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也未按处理决定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8日催告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书予以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依法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执行人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临东人社监理字[2016]第01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临沂市长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拖欠刘士前等2人社会保险费17780.85元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荣良人民陪审员 刘建全人民陪审员 刘洪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管计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