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82民初54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与赵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赵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82民初5461号原告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住所地荣成市悦湖路十里河花园小区会馆二层(组织机构代码:07443801-3)。负责人李庆生,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青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褚学玲,公司职员。被告赵军,汉族,居民,住荣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与被告赵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物联国际物业服务(北京)有限公司荣成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七日书 记 员 褚军伟 来源: